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銀行聯(lián)合發(fā)布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據(jù)悉,這批典型案例覆蓋了當前多發(fā)、常見的洗錢罪上游犯罪類型,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工作具有指導意義,而且對社會公眾具有警示意義。
典型案例分別是:曾某洗錢案,雷某、李某洗錢案,陳某枝洗錢案
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斷加大洗錢犯罪懲治力度。2022年,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洗錢犯罪221人,提起公訴707人,較2020年分別上升106.5%和368.2%。最高檢還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加強對辦理洗錢犯罪案件法律適用等方面問題的調研,研究作出指導意見,統(tǒng)一執(zhí)法司法標準,切實提高辦案質效。人民銀行積極發(fā)揮反洗錢監(jiān)管職能,促進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緊密銜接。
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反洗錢是一項系統(tǒng)性工作,需要金融立法、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行業(yè)自律、行政監(jiān)管、司法保障等多方面的努力與配合,檢察機關將以辦案為中心,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持續(xù)加大追訴洗錢犯罪力度,加強與人民銀行、監(jiān)委、法院、公安等執(zhí)法司法部門的協(xié)作配合,強化檢察履職,根據(jù)辦理洗錢案件發(fā)現(xiàn)的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并積極探索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努力從全方位多層次發(fā)揮檢察機關反洗錢工作職能。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曾某,系江西省眾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上游犯罪
2009年至2016年,熊某(另案處理)在擔任江西省南昌市生米鎮(zhèn)山某村黨支部書記期間,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依仗宗族勢力長期把持村基層政權,壟斷村周邊工程攫取高額利潤,以暴力、威脅及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嚴重擾亂當?shù)卣5恼?、?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熊某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判處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洗錢犯罪
2014年,南昌市銀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某公司”)為低價取得山某村157.475畝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多次向熊某行賄,曾某以提供銀行賬戶、轉賬、取現(xiàn)等方式,幫助熊某轉移受賄款共計3700萬元。其中,2014年1月29日,曾某受熊某指使,利用眾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行賄款500萬元,然后轉賬至其侄女曾某琴銀行賬戶,再拆分轉賬至熊某妻子及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銀行賬戶。2月13日,在熊某幫助下,銀某公司獨家參與網(wǎng)上競拍,并以起拍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4月至12月,熊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江西雅某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銀行賬戶,接收銀某公司以工程款名義分4次轉入的行賄款,共計3200萬元。后曾某受熊某指使,多次在雅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陪同下,通過銀行柜臺取現(xiàn)、直接轉賬或者利用曾某個人銀行賬戶中轉等方式,將上述3200萬元轉移給熊某及其妻子、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他成員。上述3700萬元全部用于以熊某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日常開支和發(fā)展壯大。
2016年11月16日,熊某因另案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曾某擔心其利用眾某公司幫助熊某接收、轉移500萬元受賄款的事實暴露,以眾某公司名義與銀某公司簽訂虛假土方平整及填砂工程施工合同,將上述500萬元受賄款偽裝為銀某公司支付給眾某公司的項目工程款。
二、訴訟過程
2018年11月28日,南昌市公安局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六個罪名將熊某等18人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fā)現(xiàn)在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經(jīng)濟規(guī)模嚴重不符,大量犯罪所得去向不明,隨即依法向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調取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涉賬戶資金去向相關證據(jù)材料,并聯(lián)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對本案所涉大額取現(xiàn)、頻繁劃轉、使用關聯(lián)人賬戶等情況進行追查、分析,查明曾某及其關聯(lián)賬戶與熊某等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的賬戶之間有大額頻繁的異常資金轉移。2019年3月30日,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向南昌市公安局發(fā)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對曾某以涉嫌洗錢罪補充移送起訴。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后,于5月13日移送起訴。
曾某到案后,辯稱對熊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知情,不具有洗錢犯罪主觀故意。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查證曾某協(xié)助轉移資金的主觀心態(tài):一是收集曾某、熊某二人關系的證據(jù),結合曾某對二人交往情況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熊某二人同是生米鎮(zhèn)本地人,交往頻繁,是好友關系,曾某知道熊某在當?shù)胤Q霸并實施多種違法犯罪活動。二是收集曾某身份及專業(yè)背景的證據(jù),結合曾某對工程建設的相關供述,證明曾某長期從事工程承攬、項目建設等業(yè)務,知道銀某公司在工程未開工的情況下付給熊某3700萬元工程款不符合工程建設常規(guī),實際上是在拿地、拆遷等事項上有求于熊某。根據(jù)上述證據(jù),東湖區(qū)人民檢察院認定曾某主觀上應當知道其幫助熊某轉移的3700萬元系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所得,于2019年6月28日以洗錢罪對曾某提起公訴。東湖區(qū)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15日作出判決,認定曾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0萬元。曾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雷某、李某,均系杭州瑞某商務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某公司”)員工。
(一)上游犯罪
2013年至2018年6月,朱某(另案處理)為杭州騰某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某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通過口口相傳、參展推廣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ACH外匯交易平臺,以騰某公司名義向1899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4.49億余元。截至案發(fā),造成1279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8.46億余元。2020年3月31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集資詐騙罪對朱某提起公訴。2020年12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朱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朱某提出上訴。
(二)洗錢犯罪
2016年年底,朱某出資成立瑞某公司,聘用雷某、李某為該公司員工,并讓李某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為其他公司提供商業(yè)背景調查服務。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雷某、李某除從事瑞某公司自身業(yè)務外,應朱某要求,明知騰某公司以外匯理財業(yè)務為名進行非法集資,仍向朱某提供多張本人銀行卡,接收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轉入的非法集資款。之后,雷某、李某配合騰某公司財務人員羅某(另案處理)等人,通過銀行大額取現(xiàn)、大額轉賬、同柜存取等方式將上述非法集資款轉移給朱某。其中,大額取現(xiàn)2404萬余元,交給朱某及其保鏢;大額轉賬940萬余元,轉入朱某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及房地產(chǎn)公司賬戶用于買房;銀行柜臺先取后存6299萬余元,存入朱某本人賬戶及其實際控制的多個賬戶。其中,雷某轉移資金共計6362萬余元,李某轉移資金共計3281萬余元。二人除工資收入外,自2017年6月起收取每月1萬元的好處費。
二、訴訟和處罰過程
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以雷某、李某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2019年8月29日,拱墅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洗錢罪對雷某、李某提起公訴。2019年11月19日,拱墅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雷某、李某犯洗錢罪,分別判處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6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7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宣判后,雷某提出上訴,李某未上訴。2020年6月1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發(fā)后,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啟動對經(jīng)辦銀行的行政調查程序,認定經(jīng)辦銀行重業(yè)績輕合規(guī),銀行柜臺網(wǎng)點未按規(guī)定對客戶的身份信息進行調查了解與核實驗證;銀行柜臺網(wǎng)點對客戶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多次觸發(fā)反洗錢系統(tǒng)預警等情況,均未向內部反洗錢崗位或上級行對應的管理部門報告;銀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員對顯而易見的疑點不深糾、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點,未按規(guī)定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經(jīng)辦銀行在反洗錢履職環(huán)節(jié)的上述違法行為,導致本案被告人長期利用該行渠道實施犯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經(jīng)辦銀行罰款400萬元。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枝,無業(yè),系陳某波(另案處理)前妻。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間,陳某波注冊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務公司,未經(jīng)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以公司名義向社會公開宣傳定期固定收益理財產(chǎn)品,自行決定漲跌幅,資金主要用于兌付本息和個人揮霍,后期拒絕兌付;開設數(shù)字貨幣交易平臺發(fā)行虛擬幣,通過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在該平臺充值、交易,虛構平臺交易數(shù)據(jù),并通過限制大額提現(xiàn)提幣、謊稱黑客盜幣等方式掩蓋資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絕投資者提現(xiàn)。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對陳某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立案偵查,涉案金額1200余萬元,陳某波潛逃境外。
(二)洗錢犯罪
2018年年中,陳某波將非法集資款中的300萬元轉賬至陳某枝個人銀行賬戶。2018年8月,為轉移財產(chǎn),掩飾、隱瞞犯罪所得,陳某枝、陳某波二人離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陳某枝明知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調查、立案偵查并逃往境外,仍將上述300萬元轉至陳某波個人銀行賬戶,供陳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陳某枝按照陳某波指示,將陳某波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車輛以90余萬元的低價出售,隨后在陳某波組建的微信群中聯(lián)系比特幣“礦工”,將賣車錢款全部轉賬給“礦工”換取比特幣密鑰,并將密鑰發(fā)送給陳某波,供其在境外兌換使用。陳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在查辦陳某波集資詐騙案中發(fā)現(xiàn)陳某枝洗錢犯罪線索,經(jīng)立案偵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陳某枝涉嫌洗錢罪將案件移送起訴。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提出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根據(jù)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調取證據(jù)。中國人民銀行上??偛恐笇虡I(yè)銀行等反洗錢義務機構排查可疑交易,通過穿透資金鏈、分析研判可疑點,向公安機關移交了相關證據(jù)。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陳某枝以銀行轉賬、兌換比特幣等方式幫助陳某波向境外轉移集資詐騙款,構成洗錢罪;陳某波集資詐騙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其潛逃境外不影響對陳某枝洗錢犯罪的認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錢罪對陳某枝提起公訴。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陳某枝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陳某枝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辦案過程中,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刻崾咎摂M貨幣領域洗錢犯罪風險,建議加強新領域反洗錢監(jiān)管和金融情報分析。中國人民銀行將本案作為中國打擊利用虛擬貨幣洗錢的成功案例提供給國際反洗錢組織——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向國際社會介紹中國經(jīng)驗。